【证明】唯一分解定理
定理内容
每个大于 的自然数,要么本身就是质数,要么可以写成 个或以上的质数的乘积,而且这个乘积经过排序后仅有一种。
证明
存在性
假设存在大于 的自然数不能写成质数的乘积,那么我们将这一类自然数中最小的那个设为 。
按照一个数的可除性,我们可以将数字分为三类:质数、合数、。
因为定义, 大于1,所有 必定属于质数或者合数。
其次, 定然不是质数,因为任意质数 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,即 与假设相矛盾。所以, 只能是合数。
因为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两个严格小于自身且大于 的数的乘积。
不妨设 ,其中 都是介于 至 之间的自然数。因为, 是大于 的自然数而不能写成质数的乘积中最小的一个,所以 都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。
从而得出 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。
这与假设相矛盾,因此大于 的自然数必然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。
唯一性
假设有大于 的自然数可以以多种方式写成一个乘积,那么假设 是其中最小的一个。
首先 不是质数,因为质数的分解只有一种方法,即他的本身。所以将 用两种方法写出 。
根据定理,质数 ,所以在 中有一个能被 整除,不妨为。
但是, 也是质数,因此 ,所以比 小的正整数 也可以写成 。
这与 的最小性矛盾,因此唯一性得证。